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為債權人, 先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要求債務人據實報告可供執行之財產狀況, 而債務人接受通知後依然置之不理, 如今期限已過, 請問債務人是否已經違法? 可否要求法院拘提債務人? 懇請律師解惑. 謝謝!
A: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但通常法院會以有無相當事證足認債務人有無隱匿財產,決定是否加以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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