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任職一間室內設計公司,只是簽了3個月合約,後來約滿老闆叫我留下來幫忙
我答應了但他遲遲也不跟我簽合約,在法律上我是日薪計算的嗎?他沒跟我簽合約
只是口頭協議,我是否可以通知他後便可以立即離職而不用賠償他代通知金呢??
A: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契約並不以行諸於文字或書面為必要,所以若您口頭上「答應要留下來幫忙」,您和公司間的勞動契約應已成立。
二、工資的多寡和給付方式原則上由勞、雇雙方協議即可,不論是日薪、週薪或月薪均無妨,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在是每月新臺幣18,780元)。
三、如果您和公司間的勞動契約確已成立,加上已經繼續工作逾三個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離職10日前預告雇主將要離職,使雇主得預先做準備。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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