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1、我於81年6月訂購預售屋 ,86年9月交屋
2、於93年6月和前夫離婚
3、尚有一男一女扶養權和監護權都歸我
4、我已搬離住所兩年半
5、我名下的房子一直讓前夫使用
請問律師們,我要如何討回自己的房子呢?
不知有否受到夫妻共有財產制的限定?
另除了請人代寫存證信函以外,有需要訴請法律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寫個存證信函通知你前夫,說房子不再供他使用,限期命他遷離。
房子既然是你名下的,目前的法院見解,房子就是你的,除非他有其他的法律主張及證據。
你前夫應該不會主動搬離,這種案子免不了需透過法院的訴訟,來強制對方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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