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在公寓大廈物業管理公司當祕書兼會計已一年多了,今天101年2月14日公司請督導拿了一份員工約聘終止合約書要我簽(終止日竟是101年1月1日),我不明瞭於是打電話回公司問主管,公司主管給予的回答竟是這份終止書只是先簽並不會真的叫我現在就離職,現在不簽又不行但我問過朋友每個人都叫我不要簽所以我現在真的不知該怎麼辦,很想知道公司這樣的行為是不是違反勞基法可不可以告公司以及公司是不是想逃避未來遣散我們而不給遣散費還有此份合約是不是有法律效應。
PS:因為物管公司是跟社區大樓簽約一般都以一年一約如果社區沒再續約而公司又沒新社區給予調配交接很多祕書就都這樣被公司要求離職。
A: 來文對於書面文件的內容並未詳述,是否有員工自請離職之意不明。如果為員工自請離職的內容,因終止日為101年1月1日,如果你簽署,推定簽署日期為當日,除非你能舉證簽署日並非當日,且簽署後有繼續任職之事實(例如打卡、投保等),以推翻有自請離職之情況。如果你不簽署,公司並不能以此解雇你,目前公司並未解雇,所以無法控告公司,公司須有勞基法第12條之事由,才可不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為勞基法對勞工之最低保障,不能預先拋棄。物業公司與社區間為一年一約,因此你須注意你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如派駐的案廠不續約,公司可以依此終止聘僱關係,此時公司將有可能依合約或勞基法第11條第2項業務緊縮為由,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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