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以下問題:
在剛進公司時,和公司簽下條約就是先扣*000$,做滿一年即可在離職時領取被扣的*000$
公司規定每半年有業績獎金,今年上半年度業績已達到,但公司在過年前遲遲未發獎金
本人進公司約1年3個月
今年二月初向主管提離職,公司百般刁難,但後來因拿出勞基法和他談,所以在非常不愉快之情況下允許了。
但最近卻聽說公司將不發予我業績獎金,當初進公司的*000$也將不退還。
因當初簽訂條約有規定,未依聘僱合約離職者將不發給獎金和退被扣薪資。
但離職程序我都有依據勞基法
現在該怎麼辦?
感謝回應
A:
[quote:3411c94a47="Anonymous"]想請問以下問題:
在剛進公司時,和公司簽下條約就是先扣*000$,做滿一年即可在離職時領取被扣的*000$
公司規定每半年有業績獎金,今年上半年度業績已達到,但公司在過年前遲遲未發獎金
本人進公司約1年3個月
今年二月初向主管提離職,公司百般刁難,但後來因拿出勞基法和他談,所以在非常不愉快之情況下允許了。
但最近卻聽說公司將不發予我業績獎金,當初進公司的*000$也將不退還。
因當初簽訂條約有規定,未依聘僱合約離職者將不發給獎金和退被扣薪資。
但離職程序我都有依據勞基法
現在該怎麼辦?
感謝回應[/quote:3411c94a47]
讀者您好:
從您詢問之問題,應能得知當初您與公司間係以簽約方式就職,則您與公司間所簽訂之合約係屬於聘任至之委
任契約或僱傭契約,將有很大差異:
1、若為委任關係,通常您獲得之職位應為經理級以上之職位,則基於您所簽立之委任契約,依照契約自由原
則,您就必須依照契約之約定不得再請求獎金及預扣薪資。
2、若非委任關係,通常您在公司之地位為仍有投資勞保、必須打卡、受公司監督指揮,每月有固定之薪水的
話,則您與公司成立僱傭關係,公司當時預扣薪水,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禁止之約定。至於業
績獎金,係公司與您約定有達成一定工作,即能獲得薪水之外之給予,應解釋為公司與您另行約定之條款
,雖非屬工資,但若有達成公司與您約定之目標,就能依法請求。
余忠益律師 1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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