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位員工常常無預警以打電話或傳簡訊方式請假,造成人員調度上的困擾。
規勸多次總擺出一副「薪水、全勤給你扣啦」無所謂的態度。
我查了一下,
民國100年該員工單單「事假」就請了28天!
今年不打算再容忍該員工恣意請假,
請問,
針對「事假」,
累計超過14天的部分,
我可用《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不准其事假嗎?
假如該員工自認已知會請事假而沒來上班,
可用「事假已超過14天」將他革職嗎?須給資遣費嗎?
煩請撥冗解惑。謝謝!^^
A:
[quote:fd60b09575="黃律己"]您好:
有位員工常常無預警以打電話或傳簡訊方式請假,造成人員調度上的困擾。
規勸多次總擺出一副「薪水、全勤給你扣啦」無所謂的態度。
我查了一下,
民國100年該員工單單「事假」就請了28天!
今年不打算再容忍該員工恣意請假,
請問,
針對「事假」,
累計超過14天的部分,
我可用《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不准其事假嗎?
假如該員工自認已知會請事假而沒來上班,
可用「事假已超過14天」將他革職嗎?須給資遣費嗎?
煩請撥冗解惑。謝謝!^^[/quote:fd60b09575]
讀者您好:
關於您的困惑,您已經就『勞工請假規則』中,即能獲得解答,亦即對照請假規則,勞工請事假,一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倘該員工請假超過14日,依勞工請假規則,您就有權利以此為理由不准勞工請假,若勞工執意要請假,即能視為曠工,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您就能依該條款第2項,於該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於三十日內以存證信函解雇勞工,而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余忠益律師 1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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