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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臨時無原因資遣尚積欠部份薪資


洪OO 發問於 2012-02-1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自2007年5月進入公司服務,公司為汽車零配件的貿易公司。當初主管們因為年齡,面對新時代的電子商務在拓展業務上有困難及對大陸生產市場及三角貿易操作的不熟悉,導致公司業務量下滑。因此招聘我進入公司以負責公司之行銷策劃及開發新客戶為主要目的,並告知除了我的基本薪水之外所有我開發的新客戶所下的訂單的所得利潤將分予我30%的業務傭金做為酬勞,公司除了我之外還有另一位業務也是以此方式合作。

於2012年1月30日 年假結束後的上班第一天,我一進公司就豪無理由的被資遣,並未給予任何理由,只要求立即收拾私人物品後離開,亦無支付1月份的基本薪水。雖然在我以電郵向公司索取應該所得後,公司於2月3日以匯款方式支付1月份之基本薪資及資遣費,但對於2011年的最後一季的業務傭金並未給付,一直到現在也未給與回應更未依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關業務傭金的部分,當初進公司時只有口頭説定並無合約存在 ,我手頭上有自進公司後所領的每一筆傭金的訂單收支明細,其中明白的記錄著這幾年來公司一直支付我此項業務傭金的事實。

目前公司不做任何回應,想詢問可以何種方式進行追討或必須向公司進行提告。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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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除非有特別規定,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是書面契約可作為清楚明確的證據。
2.台端所述之業務傭金收支明細上面所記載文字、金額若清楚明確符合當初口頭約定,即可用來證明台端與前公司間存在傭金約定,台端之前公司就負有依約定給付之義務。
3.追討方式,於非訟部分得以聲請法院支付命令方式為之;訴訟部分,則可以至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傭金工資。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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