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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等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12-02-0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是公司人資人員,由於要訂定工作規則,想請教您關於公司請特休假及離職等相關問題如下:
(1)由於公司常有專案要趕,故無法讓設計人員一次請太多特休假,請問公司的特休假能否規定「每年」皆以年度制的「比例排休」並且年資未滿3年不得連請超過4天(含週六日)來規範員工的排休情況呢?(例如:員工99/02/15到職,100/02/15~100/12/31可按比例分攤6.14天特休,101/01/01~101/12/31可按比例分攤7天特休,若員工要於101/03/03請特休,以年度制的比例排休計算則最多可休:7天*63天/365天=1.21天)

(2)另一特休假方式:請問同樣採「年度制」,滿1年後即可有7天年假,但若當年度「離職」多放的特休假則會「扣薪」將多放的特休假扣回呢 (例如:員工98/06/01到職,99/06/01~99/12/31有4天特休,100/01/01~100/12/31有7天特休,若員工在100/03/01請特休7天,又在100/05/01離職,公司可否扣員工超休4天的工資呢? )

請問以上兩種方式那個能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或是兩種方式皆可呢?再麻煩協助指導,非常感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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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連續請假日數,可透過事先之勞動契約的約定(包括公司規定),予以規範。
2.依照行政院勞委會之函示,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因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只要員工任職滿1年即有7天之特休假。
3.一般特休假計算分週年制:「以員工到職日為年的起算日」(即台端之計算方式),以及曆年制:「以每年1/1~12/31計算」(即以每曆年整有7天以上,但新員工依照到職月份,比例計算當年特休假數)。
4.台端所謂「99/06/01~99/12/31有4天特休,100/01/01~100/12/31有7天特休」,其實是混淆2制之計算方式,實際上係「99/06/01~99/12/31有4天特休,100/01/01~100/05/31有3天特休假(二者合計7天),100/06/01~100/12/31有4天特休」,而且如此計算主要適用在職員工,清楚計算勞雇雙方權益,避免在職員工於99/06/01~100/05/31或100年當年特休超過7天。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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