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數年前借貸一筆款項給朋友經營事業,因其經營不善倒閉且無法償還債務,於是立下土地抵押權及本票一張(因設定之土地價值明顯不足償還債務),如今已到期.
1、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有效取得其所欠之債務?
2、若拍賣抵押物後不足償還其所欠債務,應如何處置,才可取得所有債務?
3、是否可同時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及聲請拍賣抵押物?
4、若聲請之拍賣抵押物無法順利標售,應如何處理?(其還有其他不動產)
謝謝
最後祝您 事事如意
蔡萬誠 敬上
A:
1、可同時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前者僅可針對抵押物進行拍賣但有優先權,後者可針對債務人一切財產強制執行,但無優先權。二個執行名義,有不真正連帶關係,因此其中一項執行名義獲得清償之額度,另一項應同時減縮該額度。
2、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若拍賣之標的物無人應買,債權人可依法承受。
A:
您好,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台端得同時持本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裁定,至於本票裁定與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差別為,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對抵押物執行,然就拍賣之價金,台端有優先清償之權利。反之,本票裁定則是對人之執行名義,凡是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台端均可聲請強制執行,又若剛好其中之不動產即為抵押物,台端就該抵押物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至於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拍出時,台端得考慮是否為債權承受,抵押權即為消滅,就剩餘之金不足債權,執行法院將於債權證明文件上記載剩餘債權金額,台端得持該債權證明文件就剩餘之債權金額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反之,若台端不願意就抵押物為債權承受,則抵押物將撤銷查封命令,返還債務人,然台端仍有抵押權。另對於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如不動產)要聲請執行,台端須有對人之執行名義始得執行,不得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執行抵押物以外之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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