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冒昧打擾您 請您耐心看完描述 再告知小弟如何處理 感恩
小弟在某間醫院的美食街經營小吃10餘年(人數加上小弟自己共6人) 在今年無預警的情況下 合約到期後不能續約
店內員工共五人 之前因為認知不多 請員工時即詢問要加入勞保或是領現金制外加入公會 當時員工都表決以領現為主
一直到現在 後續加入的員工也都有告知 現在有員工要去告勞保局說雇主未投保 威脅要全薪七個月做補償 我該怎麼辦 之前看這位員工很努力 給的薪資算還不錯48500 我要給滿48500*7嗎? 他說因為沒辦法領失業給付 要我賠償6個月 另一個月是資遣費 這樣對嗎? 還有為何有加入工會就無法領失業給付 有甚麼補救方式嗎? 之前都已告知所以月薪都有多給 只是都沒白紙黑字 現在都很無奈 我也不願意讓大家失業 只是突然沒接到續約 也不是小弟自願的 可以請教律師 我該如何跟員工們協調 ?? 傷腦經中
請律師您答覆 感恩
A:
張老闆惠鑒:
自 台端所詢文中,每位勞工應該是一開始就同意以直接給現金之方式將本來應提撥勞退金的金額直接以薪資方式領取,這名勞工也是。我簡單就這件勞工紛爭說明如下:
一、如果勞工有意對 台端檢舉或提告,到時候必須就他的主張盡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勞工如果到時候要檢舉或提告,都必須要證明自己每個月的薪資到底是多少。當然,如果勞工所主張的薪資與他自己的稅務申報薪資不相符合,自己也將面對逃漏稅的處罰。
二、 台端所經營的事業單位如果有5人以上,依法需要幫勞公保勞保,雖然違反可能會有一些行政上的管制則任,但是並不因此表示勞工可以請求這些勞保的錢,因為實際上 台端根本就已經把這筆本來要提撥的錢直接支付給勞工了,所以勞工根本沒有損害可言。
三、 台端的事業單位如果已經歇業,依照勞基法規定應該給付資遣費,依照勞工退休金新制的規定,僱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其資遣費之給付應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當然,所謂的每個月"工資"到底是多少,如果勞工果真走到檢舉或訴訟之途,必須由勞工舉證,否則實務上可能會以最低工資當作計算標準。
以上回覆,希望對 台端有幫助,祝 台端協商順利!
令珩法律
溫令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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