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A小姐將私人物品放置公司倉庫,要下班時回倉庫拿回自己的私人物品準備回家,而公司經理從監視器看到A小姐進入倉庫,懷疑A小姐有偷竊的嫌疑,A小姐有讓經理檢查她的包包,結果是沒有偷竊,因為公司倉庫之前有東西失竊,所以經理推定A小姐有很大的嫌疑,所以就叫她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Q1.A小姐只是公司的工讀生,請問這樣A小姐可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Q2.監視器沒有拍到A小姐偷竊的行為,只拍到他有進入倉庫拿私人物品,且包包經檢查後也確認沒有偷來的東西,請問這樣能夠告經理毀謗或是其他的罪名嗎?(PS.整件案件並沒有報警處理)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A:
[quote:631500bb01="林小姐"]您好:
A小姐將私人物品放置公司倉庫,要下班時回倉庫拿回自己的私人物品準備回家,而公司經理從監視器看到A小姐進入倉庫,懷疑A小姐有偷竊的嫌疑,A小姐有讓經理檢查她的包包,結果是沒有偷竊,因為公司倉庫之前有東西失竊,所以經理推定A小姐有很大的嫌疑,所以就叫她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Q1.A小姐只是公司的工讀生,請問這樣A小姐可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Q2.監視器沒有拍到A小姐偷竊的行為,只拍到他有進入倉庫拿私人物品,且包包經檢查後也確認沒有偷來的東西,請問這樣能夠告經理毀謗或是其他的罪名嗎?(PS.整件案件並沒有報警處理)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quote:631500bb01]
您好:
根據您敘述的情形來看:
Q1:
雇主得逕行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僅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定者為限,員工僅僅被懷疑有偷竊,也未確定有偷竊的事實,在這樣的情形下把員工開除是不合法的,並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資遣費的請求,僅須有勞動契約當事人的身分即可,不必區分工讀生或是正職員工。在您提到的情形下,反而是A小姐可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主張終止契約的話,他就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Q2:
所謂的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規定,指的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倘若公司經理並沒有公然指謫或到處傳述A小姐偷竊的話,應無虞成立此罪。
而案件沒有報警,當然也沒有誣告的問題。
至於有無構成其他的犯罪,由於題旨不明,恐須有更詳盡的說明才能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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