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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公訴罪? 持刀恐嚇是公訴罪嗎?未滿18法律會如何處置?


楊OO 發問於 2012-01-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在車行協商理賠事宜時起了口角,甲方有要毆打乙方行為 , 固乙方從車箱拿出西瓜刀(未有攻擊動作)..甲方當下報了警..乙方當下也嚇到在警方未到前騎著車去把刀丟掉...在自行到警察局自首。
乙方摩托車為同學所有 . 在事發當天 的 前2天幫忙洗車時就發現車上有一把西瓜刀...
少年現被收容中還未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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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乙方之行為所涉犯罪名為恐嚇危安罪: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十六章妨礙自由罪章,第305條定有明文。
(二)該妨礙自由罪章,就恐嚇危安罪之追訴,並非以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要件,因此恐嚇危安罪屬於一般的公訴罪。
二、如甲方先有攻擊行為,可能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適用:
(一)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乙方必須有防衛之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方屬當之。
(二)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乙方所為行為必須符合不得已之行為,即除了該行為之外,已經無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問題,方得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
三、責任減免與刑之酌科:
(一)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未滿18歲得據此請求減免刑責。
(二)減輕罪刑之規範:
1、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3、自首行為之前提,需對於「尚未發覺之罪」自白犯罪,乙方之行為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仍有爭議;惟乙方犯罪後自行投案,應有犯後態度良好之情形,屬於科刑判斷基礎,得請求從輕量刑。
四、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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