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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再問使用借貸

再問使用借貸


呂OO 發問於 2006-09-05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謝謝你!關於律師所言因一般小老百姓不懂法,是很大吃虧,關於我寫給台北縣消防局存証信函如下:煩請給于指點:
1、第一封主要陳述無權占用本人土地,請拆屋還地。當然消防局置知不理。
2、請萬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該局來函提出願編列購地,如不同意將積極尋適當遷移地點。
3、去函終止雙方使用借貸契約,請拆屋還地。對方來函依470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再歸還,還繼續尋遷移地點。
4、去函不售地給消防局,並謂本人從未親自同意無償給消防局使用,並請該局出示同意書。並請該局依申請之竣工圖所示消防車庫外,其餘違建淨空。並謂本人需自己使用借用物地。之後又置知不理。
5、向台北縣政府提出主管與民有約。其回函仍謂為無償使用借貸契約,無搬遷計劃。
再請問至此如何處理?
另上回所請問有何方法至少可由無償使用借貸關係可否改為租賃契約?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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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基本上你有提到要收回自用,且堅持不賣,對你應該是有利的。
剩下的,我只能說,上法院解決吧。托下去也不是辦法,公家機關既然都說是無償使用了,怎麼可能突然改為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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