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員工(她已經做三年半,所以有30天的預告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因為家裡的因素無法繼續上班,向工司提出辭職涵。員工說盡快離開職場,想要專心照顧家裡,所以雙方經過溝通,請員工做到民國100年12月24日。
1, 這樣的溝通是有違法嗎?
2, 就算員工她不想做,還是我們要讓她做到預告期期滿嗎?
3,經過溝通後預告期之前員工離開公司的話,我們要給她資遣費,還要幫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請教一下,謝謝!
律師
A:
[quote:68ee266665="翁"]您好。
我們員工(她已經做三年半,所以有30天的預告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因為家裡的因素無法繼續上班,向工司提出辭職涵。員工說盡快離開職場,想要專心照顧家裡,所以雙方經過溝通,請員工做到民國100年12月24日。
1, 這樣的溝通是有違法嗎?
2, 就算員工她不想做,還是我們要讓她做到預告期期滿嗎?
3,經過溝通後預告期之前員工離開公司的話,我們要給她資遣費,還要幫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請教一下,謝謝![/quote:68ee266665]
翁先生/小姐,您好:
員工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須有30日之預告期間,是方便雇主有足夠時間完成工作交替的事宜。因此,只要預告期間未滿30日不影響公司營運,且公司亦同意員工縮短預告期間,則並無不可。且因為此是員工單方面終止僱用關係,並無公司資遣的情況,故無資遣費或核發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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