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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債權在民法上的請求時效

債權在民法上的請求時效


LOOO 發問於 2006-09-05 |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廠商與客戶之間的債權若很久仍沒有付款, 那在民法上有沒有規定債權的年限?若達幾年後就喪失債權的請求權了?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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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要看你的債權是屬於哪一種,請參考以下的法條。原則是十五年,除非是例外的短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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