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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有關男女關西的


小O 發問於 2012-01-15 | 台北 |

Q: 請問一下 當初 我女朋友 2010 年 16未滿17

然後她懷孕 了 到現在 他要告我 然後說有保存 當初拿掉小孩的血液

請問我會被用甚麼罪判呢

希望你能給我個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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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你們發生性交行為時,女方已滿16歲,且你們是你情我願,則就雙方有性交行為乙事,應無刑責。
如果你們發生性交行為時,女方未滿16歲,縱使你們是你情我願,男方依然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若男方當時未滿18歲,此罪屬告訴乃論罪,若男方已滿18歲,此罪則為公訴罪。
但若女方並未同意與你發生性交行為,亦即男方係以違反女方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則無論女方年紀為何,男方均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屬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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