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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


高 發問於 2012-01-06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想請問一下"妨礙名譽罪是什麼原因構成的?


例如:
在臉書上po

判刑太輕繼續上訴

甲:是誰?

乙:今天收到了喔?

po文者:王曉明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日折1000

乙:明天我去問看看可不可以上訴..

像這樣的對話會促成毀謗名譽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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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文

律師

A:  您好,

刑法妨害名譽罪分"公然侮辱"及"誹謗"二罪名,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之場合(例如公共場所)或管道(例如:Facebook),以侮辱之言詞羞辱他人(例如:以三字經罵人家);所謂誹謗是陳述(文字或言詞均包括)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情。誹謗罪如果陳述的是客觀事實的事情,或者有相當之根據,除非僅涉及私德,否則原則上仍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您所描述之狀況,係針對某一判決結果陳述客觀事實(有關判決內容),至於量刑之輕重及是否上訴,涉及個人對客觀事實之評價,與誹謗無關(誹謗主要是罰影響他人名譽之不實事實陳述),至於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還要看您在評論判決的時候有參雜羞辱性之言詞,若僅是您所描述之字眼,不至於會構成公然侮辱。
至於他方是否會因此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則屬未定,即使案件本質之法律評價不認為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畢竟提起訴訟之程序權利法律不會事先禁止,至於是否有罪之判斷,則有賴案件進入程序後檢察官之調查認定。若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會依法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審理是否構成判決;若認定不構成犯罪,檢察官也會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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