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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盜賣公司產品


王OO 發問於 2011-12-28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想請教個法律問題,敝公司近期發現有位公司員工趁他單獨值班時,盜賣公司產品,由於該員工已在本公司工作逾20年所以知道如何規避不讓公司察覺,請問這樣的話公司可以跟該名員工提出何種法律訴訟?另外若要解雇該名員工是否還需要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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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壹、盜賣商品部分:
一、刑事責任:
(一)可能觸犯竊盜罪:
1.依據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該員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公司之動產,可能會成立刑法上之竊盜罪。
(二)可能觸犯背信罪:
1.刑法第342條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該員工係藉由替公司處理事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原本之任務,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可能會成立背信罪。
二、民事賠償:
(一)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該名員工因盜賣物品,已侵害公司之權利,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貳、解雇該名員工之資遣費部分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及第18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所以若員工盜賣公司商品之情形已違反貴公司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並且情節重大者,該勞工即不得向雇主請求離職之資遣費。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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