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依律師判斷前所詢問供台北縣消防局用地為使用借貸關係,當時民國67年雙方口頭上是有對等關係,即提供1400坪農業用地中100坪給消防局建車庫,事後其餘可變供建廠用。但由於其他1300坪至今仍為田地,才有爭議。第一次開調解會時,有委員也提起有對等關係,時過境遷經辦人家父也過世,當然才引起要取回該建地供自用的問題,因其他是農地,依法來論對貸與人是否有利?
2、依律師所謂民法472條,但政府消防局依民法470條,應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則如何是好?
3、本人有寫存証信函告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有效否?
4、依民法470條第二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該條是否有利本人?
5、67-90年間該土地地價稅一直由本人支付,依民法469條所謂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消防局不支付,對貸與人有利要件有否?
6、假如該建地賣給他人(包含兄弟)那是否可終止無償使用借貸契約,而要求改變為租賃關係,可否?
7、本件並沒有使用借貸契約書,僅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申請建築執照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期為67年9月至68年9月,必須申請建築執照,當然消防局在期限內完成建築執照,該房屋完成後,是否仍得可無償使用土地?
8、本件消防局回函三件,但都沒有解決誠意,是要一直無償使用,其稱要搬遷、要找地點,但時間無法確定,可能3-5年或更久,根本不可能給本人確定答案,則至少如何由無償使用借貸契約改為為租賃契約呢?收租金?如何處理?
9,本件如請律師辦理大約費用多少?時間多久?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1、對貸與人來說,是比較不利。但未必就不能收回。
2、讓法院來判決。
3、有沒有生終止的效果,要看有沒有符合法律的要件。你只是想著要取回,就貿然寄出存證信函,我不知道你的內容為何,但將來一定會對於你的案件產生一定的影響,也許是有利的,也許是不利的。
4、第二項是對你有利的,但要看事實能否符合470第2項。
5、你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地價稅。跟取回土地應無直接關聯。
6、地轉讓他人,只是債權移轉給繼受人而已。
7、依你的敘述,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8、找律師打官司。這是真心的建議,有些東西,需要律師幫忙安排先後順序及作最有利的主張。若不找律師,本件最終還是要打官司來解決,消防局用公家的錢請律師,你自己想想吧。
9、律師的費用請直接與律師談,每個律師的收費高低、方式都不一樣,重要的是要找能認真對待你的案件的律師,可以多與幾位律師談談,時間要看法官如何進行訴訟,無法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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