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本人以法院判決確定書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及薪資所得,因債務人並無財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但回函卻是『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已退保』。
為何第三人並非以『債務人已離職』回覆,這二者有何差別嗎?我接下來該如何做才可拿到該筆賠償金?
PS.因回函共有三個項目可供選擇
謝謝您的回答
A:
1、請注意,稅捐機關之所得資料,通常是一年前的,而扣押命令到達時究竟是否仍任職,當然以實際情況為準。
2、所稱表格設計之原意為何,須審究全部表格內容。若於收受扣押命令時,債務人已非第三人員工,則縱使曾任職,抗辯稱「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似無不可;若收受扣押命令後,債務人辦理離職,則可陳報債務人已離職,此時,債務人於離職前之應領未領薪資,仍應依法院之扣押命令扣押陳報法院。
3、若有扣得款項,則可聲請法院發換價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或移轉命令)。
4、若認為第三人之陳報不實,應依扣押命令所示期間提出訴訟。
A:
您好,您的問題先簡略回覆如下:
第三人回覆【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已退保】與【債務人已離職】皆表示債務人未在第三人處工作,無薪資可供扣押、執行,至於第三人聲明異議之表格,僅是方便第三人勾選,至於債務人離職和債務人退保之差別,是因為債務人離職時,可能尚未退保,若查詢勞保資料,仍會在投保狀態中,避免執行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可為此陳報。
台端欲查詢債務人之薪資單位,可向執行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待查詢回覆後再判斷有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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