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幫客戶送理文件未告知情況下電腦刻章用印,
但事後業主得知我們代刻章覺得不妥,我們也將文件辦理退件
這樣偽造文書、盜刻印章還有成立嗎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按「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及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
二、刑法上之犯罪須出於故意或過失,而過失犯須以法有明文處罰為限,是以,偽造文書、印文罪並不處罰過失犯。又由上開條文可知,偽造文書或印文之客觀構成要件須具備「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三、本件是為客戶處理文件時而代刻,且於事後認為不妥已將該文件辦理退件,顯見並無主觀犯意。再者,本件雖有未經同意代刻印章及用印於文件上之事,但已辦理退件,並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不成立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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