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跟您請教一個問題, 若買賣當天,發現物品有瑕疵,是否可要求換新品或退費?
廠商若執意走維修流程, 更換維修良品, 我們是否可拒絕或要求退費?
(商品為當天即發現有瑕疵,當天即告知廠商要求退換)
我們可適用那些法條, 謝謝.
麻煩請回覆,謝謝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再依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及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二、又依民法第35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依民法第365條之時效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四、是以,依據民法之規定,出賣人對於出賣之物品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於購買時已盡其義務檢查該物品,而於日後始發現瑕疵,買受人得在通知出賣人該物品有瑕疵後之六個月內,向出賣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為僅指定種類者,亦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五、依據上開法規,若您於購買物品時,僅指定物品之種類而非特定物,您有權利可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