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即是本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日前本人所記帳的一家公司忽然惡性倒閉(即跳票及欠銀行貸款約3000萬),且人去樓空,因此,當時事務所決定終止委任關係,並且將所有帳冊,及相關公司的資料全部歸還,並業已請負責人簽收了,但是現在,由於某些因素,故會計師希望本人幫忙申報扣繳,及接下來的營所稅,只是到時是以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去進行申報,而不是以事務所的名義去申報,但是因為此公司之前跳票,故已將大部份的發票退回給原廠商了,因此,如果幫忙結算營所稅,則定會缺成本,且有些工程收入認列也仍有一些問題存在,亦即屆時收入成本的認列都會有問題,所以會計師說幫公司用同業利潤率申報,就不會有被查帳的風險,且因為是用負責人名義申報,亦不會與事務所有關。
那想請問律師,因為事務所已和此公司終止委任,那如果會計師仍要我幫忙申報的話,是屬我個人行為嗎?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嗎? 如果屆時真被查帳,那是算事務所的責任? 還是我個人的責任呢??
以上問題懇請律師代為解惑,非常感謝!
耽誤您寶貴時間,抱歉!
A:
鄭小姐/先生
一、建議不要再為已倒閉之公司申報扣繳(明年初),也不要為之申報營所稅,因為1.已終止委任記帳、報稅,已無責任及義務,2.缺憑證(成本、費用)用同業利潤率申報或書審仍有被查風險,辦好沒賞,不好就怪罪。
二、營所稅究為何人申報,應參看申報書以何人出名,如您仍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除您是會計師,一般是以會計師名義代為申報,否則即以公司名義申報。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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