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6月前往台中F100(快客國際有限公司)的總部談加盟的問題,並表示自己僅想以一個經營者的立場管理一家店面,自己並不想學習,只希望公司培訓設計師及支援管理店面營運,業務口口聲聲說公司有許多員工,也有培訓設計師,公司可以負責培訓設計師交付給我們管理,惟須支付35000的訓練費用,並簽訂契約一年交付予店家管理,簽訂契約時是以奕富國際有限公司簽訂。公司也可以提供臨時設計師支援,但所有的一切卻都不能實現,心想一家在台灣開業3年的F100公司,應該有完善的經營及管理策略體制,不可能會因為想賺取加盟金,而罔顧加盟主的權益。
簽約後付清尾款後,對於加盟主都不聞不問的種種行為,也不管加盟店家的營運狀況及問題,更不用說指派設計師支援,我們完全像是行駛在大海的孤舟,隨時會被大海吞噬。
我們從問題發生開始與業務鍾欽琪及業務助理湯春莉,到業務副總郭俞言,營運經理許仁欽,一直到執行長王嘉峰,打了幾十通電話,最後全部以業務個人的行為不代表公司為由,不願負責店的人事安排,因此開業3個月至今,遲遲未有承諾會指派的2位設計師就定位!期間一直推說會請人來面試,但至今已12月,仍不見有設計師來面試。
從問題發生後一直不願主動連繫,甚至也不想接我們的電話,敷衍躲避的心態令人髮指,至今總公司仍不聞不問,狀況一直未解決...
網路搜尋到也有跟我們一樣情形的加盟主,面臨跟我們一樣的狀況,可見我們不是單一個案,有加盟主僅營運2個月就被迫關門歇業。!
12月初與該公司離職業務聯繫,台中三家店已收。
請問我們若是進行訴訟,勝算有多少?希望能夠維護我們自身的權利,
A:
王先生您好:
關於您提到的「業務口口聲聲說公司有許多員工,也有培訓設計師,公司可以負責培訓設計師交付給我們管理,惟須支付35000的訓練費用,並簽訂契約一年交付予店家管理」、「公司也可以提供臨時設計師支援」這些事實,也就是業務曾承諾的這些事實,是否有證據?(包括人證物證),若有,那可以以快客公司未履行當初承諾,您需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快客公司於幾日內提供訓練師,若快客公司逾期,您再發第二次存證信函告知快客公司解除加盟契約,並請求快客公司返還當初給付的加盟金。
至於您額外給付的35000訓練費,若有證據,也可以在解除加盟契約時要求快客公司一併返還。
至於快客公司聲稱是業務個人行為,惟業務對外就是代表公司,依法業務之行為,其效果本應由公司承擔,所以您仍可以對快客公司主張上開權益。
而若「假設」將來法院認定業務之行為係屬個人行為(比如快客公司能提出他與業務簽訂的工作規範或合約中有所約束等證據),快客公司因此不應承擔的話,那您仍可以視情節,告業務詐欺,並於民事上要求快客公司連帶負擔返還35000元之費用;至於您與快客公司的加盟契約,個人認為您可以援用民法第88條主張有「錯誤」(即當初相信業務是有權代表公司而簽訂加盟契約),而撤銷加盟契約,並請求快客公司返還加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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