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謝謝你咋日的答案,問題台北縣消防局根本不理,現在請問,當年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是為申請建造執照用,同意書一年有效,當時消防局在期限內申請建照,也有使用執照,但沒有保存登記即無權狀,建地約100坪,建物50坪(一,二層100坪),復未经本人同蓋違建約30坪的工具間。
1.請問其使用借貸借用物是僅為建物50坪,其餘土地是否可視為不在同意的範圍。因為同意書僅一年有效,而消防局建物僅為50坪在同意期限內申請。
2.無無償使用借貸契約,僅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即可視為無限期使用借貸關係否?
3.該局未經本人同意,自建違建,貸與人是否可終止契約權?
A:
您好,
1、土地同意的範圍,要看同意使用的內容來判定,而非以實際使用的範圍來認定。
2、我個人會傾向認定是屬於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契約。因為沒有對價(例如租金),要被認為是租賃比較不可能。
3、違建乃是行政管理的事項,不必然就是屬於違約。要終止契約需符合上次所提到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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