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作期間:100.07.04~100.11.30台北市
爭議:因懷孕被解僱還以試用期不合格不願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00.11.21公司得知我懷孕後便以業務緊縮及懷孕為由要求於100.11.29辦理離職手續自行離職,期間有跟公司協調需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才願意辦理離職,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以我也沒辦理離職,但公司在11.30以mail告知我因試用期不合格所以即期解僱
1.若我手上有錄音指出公司是因為我懷孕才以其他理由要我自行離職,我可以主張恢復僱用關係行使工作權嗎?
2.我要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可以依據哪依些法規來提出我的訴求呢?
3.若公司堅稱因業務縮減,但以試用不合格來規避資遣費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合法的嗎?
4.若公司拒絕回覆僱用關係時我能夠要求他其他賠償嗎?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已掌有公司實際上係因您懷孕而要求您離職的話,您可以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作為所有請求的基礎,也就是說您可以依照這條規定主張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要求公司回復您的職務。
但如果公司仍然拒絕您的要求,鑒於訴訟程序可能得耗費相當時日及心力,本律師會建議您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屆時有勞工主管機關的官員會居間為雙方進行調解,如果您所掌有的證據明確,承辦人員也會為您作出有利於您的判斷。若能以這種方式達成調解,應該是最為省時省力的途徑。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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