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事由:
甲是貨運公司負責人,乙有4輛沙石車向甲靠行,乙僱傭丙司機開沙石車肇事,撞丁致使當場死亡。
請教大律師:
丁之繼承人可否向甲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是可以,丁之繼承人即可向甲ˋ乙ˋ丙請求民事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嗎?謝謝!
A:
您好,
可以向甲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以下判決要旨供你參考。
87年度台上字第86號
目前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 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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