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找我ㄧ起做小吃 他出技術 我出資金 一起作ㄌ兩個月 但生意不如預期 可是我為ㄌ生計 家中要開銷 我只好離開外出找工作 小吃店就由朋友以及他的老婆經營 我等於沒在那間店裡 我這樣的經營方式對嗎 ?還是我該跟我朋友簽訂什麼呢? 以上是我的狀況及問題 可以給我意見嗎?告訴我該怎麼做 !謝謝!
A:
[quote:fbbf74ed56="馮翊雄"]朋友找我ㄧ起做小吃 他出技術 我出資金 一起作ㄌ兩個月 但生意不如預期 可是我為ㄌ生計 家中要開銷 我只好離開外出找工作 小吃店就由朋友以及他的老婆經營 我等於沒在那間店裡 我這樣的經營方式對嗎 ?還是我該跟我朋友簽訂什麼呢? 以上是我的狀況及問題 可以給我意見嗎?告訴我該怎麼做 !謝謝![/quote:fbbf74ed56]
您好:
參酌民法第667條第2項之規定,合夥出資並不以金錢為限,勞務、信用或是其他利益,均無不可,「技術」解釋上應可作為出資之認定。
依您所述之情形,
假使您尚未退夥,合夥業務是可以約定由其他合夥人執行,日後也有損益分配之問題,
合夥並不以書面為必要,然而,對於雙方之約定內容如未行諸文字,假使遇有爭議,如何證明恐生疑義,
建議可就約定事項訂定合夥契約,以資明確。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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