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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教界工作的社會新鮮人一問?


吳OO 發問於 2005-10-26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Q1:補習班跟安親班立案方式差在哪,有何限制,該去哪裡查詢資料
Q2:我待在所謂不知道是否有立案之「安親班」,身為班導師倘若出事我會連帶責任嗎,有立案跟無立案狀況下處罰會有差別,去何處查詢有無立案之資訊
Q3:我工作已一星期多,補習班業者似乎沒有幫我談到勞健保的事情,我該去哪裡查詢或是該如何爭取自己權利,倘若沒有,那從工作到現在這段時間的勞健保該如何爭取回來,再加上我是領現金有些權利該如何爭取?

謝謝,還一直擔心至今的社會新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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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補習班之管理規範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教育局。而安親班則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規範,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安親班為托育機構,是以兒童生活照顧為主、課業輔導為輔的托育中心,即使授課也不得佔去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時間,而且不得據此額外收費,否則即屬補習。
安親班招收對象是為0-12歲的所有兒童,補習班招收的學生則沒有年齡上的限制。安親班的立案標準,請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關設置標準之規定。
二、未立案之安親班,其罰則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公告其姓名,若仍不立案,可按次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但此處罰之對象為安親班負責人,不會罰及安親班老師。
若安親班老師有故意或過失致兒童權益受損者之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參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三、全民健保法第十一條之一有強制投保之規定,故原則上,雇主有替員工投保之義務。若雇主未依法辦理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全民健保法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亦具有強制性(勞保條例第六條),投保單位不依條例之規定辦狂投保手續者,亦有處罰之規定,其情形請參閱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若雇主違背強制投保之規定,可向縣市政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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