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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


呂OO 發問於 2006-08-31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本人兄弟之土地28年前家父為了可由農地變成工廠用地,於是家父簽下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台北縣政府消防局建消防車庫之用。
自89年開始一直要取回故找萬里消防第四大隊未果,數次與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交涉,該局欲購買但本人不願意,要求取回土地,但該局認定為無償使用借貸關係,該使用目的尚未完成不便歸還,一直推托,請問如何可取回?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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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提供以下法條供你參考,也許有請求返還的機會。不過可能需要請律師指導才會完美。我個人是認為在「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的條件比較有可能。


第 470 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第 472 條 (貸與人之終止契約權)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 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 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 借用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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