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天有人在網路臉書上揚言要對我人肉搜索?
這樣有構成刑法的恐嚇嗎
A:
1.所謂「人肉搜索」,一般是指將該名網友的真實姓名、照片、電話、社群網站帳號、電子信箱等個人資料公開於網路社會,並運用網友力量加以撻伐,惟刑法所謂之恐嚇係指將客觀上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但行為人須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為其加害之內容始能成立。
2.公開一人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不必然屬於上開法律例示之加害內容,因此揚言要對他人施以人肉搜索,並公布個人資料於公眾,未必成立刑法上恐嚇罪。但洩漏他人個人資料之行為,如造成被洩漏者個人權利受損害時,被洩漏者仍可透過民事程序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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