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本身在旅行社上班,因為出團部份所以要常跟客人簽訂合約,但因為我們本身報的價格是現金價,當客人要刷卡的時候,銀行業者會跟我們收刷卡費,我們爲了成本利益考量通常會轉嫁到客人身上。
因此之前有一案例即是因旅行社將刷卡手續費用移至消費者身上,而消費者提出抗告旅行業者,結果旅行業者敗訴,除了要賠償手續費之外還要賠償當團的費用。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把這刷卡手續費用打在條約內的話,是否可以跟客人收取費用?如果客人要反告我,我是否可以因條約內容而有所保護呢?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如果契約內有註明報價為刷卡價,現金價可減免手續費,應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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