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之前與朋友合資開"有限公司",但因負責人利用公司名義私下向乙方借款,但卻跟股東說是乙方的入股金。
但事後負責人卻蓄意的讓公司倒閉並失去聯繫,還款期限已到股東才發現乙方的入股金並非入股金而是借款,現在乙方向全體股東提告,想問律師股東真的要替負責人扛這筆債務嗎?因為不知道負責人是否還有用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想說這樣股東不就無辜的受到牽連。
A:
陳先生/女士
一、是公司借款或股東?調閱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或章程即能知悉
二、如為公司借款,股東不必以自己資金代償,請參考公司法第二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很清楚,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債,易言之,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三、公司有無其他借款,可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查閱公司帳冊、憑證、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15、17、20、22、28條規定,401表,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即可查出,如完全沒有入公司帳,就可能有侵佔(刑法336條)問題,如有問題,可打電話來問(0936-266226)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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