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A公司委託本公司製作3D產品圖繪製,簽定報價單時,並未在書面上註明結案日期或逾期責任,但A公司有口頭約定專案預定在1個月內完成。
實際執行專案後,A公司產品資料的提供相當緩慢,導致專案進度嚴重落後,距原訂結案日已延遲3個月了,至今仍只完成專案的30%,經e-mail催告後A公司仍未改善,請問本公司是否可以針對已製作交付的產品圖做結清並解除訂單?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關於遲延責任法律區分定期行為與不定期行為,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關於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貴公司雖然之前只有口頭約定完成時間,但是貴公司既然已經以e-mail催告了,因此於催告之後,對方就負遲延給付的責任。
三、且依民法第507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因此貴公司得依上開法定權利,請求解除契約。
四、解除契約之後的效果,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並得依同法第507條請求A公司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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