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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的問題


ROOO 發問於 2006-08-31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5/15騎車發生事故,導致右腿脛骨骨折,於5/16開刀植入鋼釘及鋼板,當時醫生通知8/15日左右若情況佳的話,將會進行鋼釘拔除手術。


為了怕休養時間不足,於是我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三個月的申請(人事說留職停薪最少也要申請三個月)扣除病假、特休日,我的留職停薪到期日約為今年的十月三日左右。


但最近我與公司主管以及人資單位聯絡復職一事,公司卻以”人事凍結”的理由,拒絕我的復職申請,還告訴我”留職停薪視同離職”,所以沒有任何的遣散費!
想請教律師,公司這樣的作法是否合理?


若依據法規,我是否有機會獲得賠償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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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五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所以公司得就此事同意你留職停薪。另就留職停薪之文意而言是指不發給薪水停止職務,並不同於離職,所以你可以向公司發存證信函表示之前公司同意你留職停薪期間至今年10月3日,你將依期復職,倘若公司拒絕者,將依法爭取自己的權利。倘若公司無故拒絕你復職者,將依法向勞保局提出申訴或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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