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管理公司告管委會不給付服務費
管委會據理力爭後最後仍判賠....
但事後發現雙方合約根本就沒有管委會任何的簽名用印蓋章
......
可以視為契約無效嗎 這樣可以駁回判決嗎? 怎麼做?
A:
您好:
如果管理公司確實有對社區提供服務,儘管當初雙方合約不成立,管理公司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法律做為請求依據(例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雙方合約不成立,只能說管理公司無法依據契約關係來要求你們管委會付款,就算本案你們管委會勝訴,如果管理公司確實有對社區提供服務,管理公司仍然可以用其他法律做請求權來要求你們付錢。
不妨與管理公司協商,看雙方是否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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