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撰寫某一文章(至今未曾公開過),後來寄給某網友看,希望此網友能給予意見,後來此網友於書信及電話中文章撰寫得很好,沒有其它處需要修改,但過了半年後此網友與本人因細故鬧翻,此網友竟然在未經過本人同意下,將本人曾寄給他的文章全文張貼公開於網路上,並刻意不寫原著作者,只稱某網友寄給他的,通篇內容都是負面評論,將本人文章批評得一無是處。
想請問律師的是目前台灣主張合理使用加以評論,是否以「已公開的著作」為前提,本人寄給他的文章根本未曾公開過,那還能主張合理使用而加以評論嗎?
另外,請問有何種情況下未經授權公開的著作,他人可不觸法而使用他?
A:
[quote="小米"]日前撰寫某一文章(至今未曾公開過),後來寄給某網友看,希望此網友能給予意見,後來此網友於書信及電話中文章撰寫得很好,沒有其它處需要修改,但過了半年後此網友與本人因細故鬧翻,此網友竟然在未經過本人同意下,將本人曾寄給他的文章全文張貼公開於網路上,並刻意不寫原著作者,只稱某網友寄給他的,通篇內容都是負面評論,將本人文章批評得一無是處。
想請問律師的是目前台灣主張合理使用加以評論,是否以「已公開的著作」為前提,本人寄給他的文章根本未曾公開過,那還能主張合理使用而加以評論嗎?
另外,請問有何種情況下未經授權公開的著作,他人可不觸法而使用他?
您好:
依您所稱「此網友竟然在未經過本人同意下,將本人曾寄給他的文章全文張貼公開於網路上」,著作權法中,原著作人有一項權利叫「著作人格權」,在「著作人格權」中,又有一項權利稱為「公開發表權」。也就是著作人才有權決定,是否要將其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或於何種媒體上對外公開。此網友未經您同意,自行公開您的文章,此行為已經侵害您的「著作人格權」。
在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客體,以已經公開為原則,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就尚未公開的著作進行合理使用。
未經授權公開的著作,他人可不觸法而使用,可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政府機關的合理使用、第四十五條司法程序的合理使用、第四十八條文教機構提供讀者的合理使用、第四十九條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第五十六條廣播機構為播出目的的合理使用等,都沒有要求一定是要已經被公開發表的著作,還包括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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