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與老闆談好月薪25000,曠職一天扣三日薪資。
由於該店生意不佳,越來越沒有工作意願,工作還是忙一點較好。所以決定不做了,月底三天我沒去公司也沒請假。
於領薪日問起老闆我可以領多少薪水,老闆回覆我沒錢可領。
至該店了解,才發現他用我上班日薪資扣曠職三天的錢,可是我月薪不是25000嗎?
應用25000去扣,再扣一些預支薪資(3000以內),至少還能領一萬初。
現在解決的方式是該店老闆說 可以給薪資,但要對我提告,說要賠償他的損失,可是該店根本就沒什麼生意可言,我的離職能帶給他多少損失?
我現在不知道自己是否該把薪資要回來,還是就乾脆不要薪資了,但又覺得工作的那近20天的日子是當義工,覺得有被老闆剝削的感覺。
如果老闆提告,之後得浪費時間、金錢為了這件事出庭,好像會花的比我該領的薪資還多,我就覺得無助。
想問 如果老闆提告,我自己去勞工局申訴,好像沒什麼用吧!對嗎?
我只是沒請假,想領我該領的薪水,這樣還得上法院解決,是老闆太想要這一萬元,還是我沒請假,活該不用領薪水?
我是否該堅持領回薪水?都不曉得社會正確的事到底為何了?
A:
您好:
如果不想浪費在訴訟上,您可以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他們安排協調,如果勞工局確認雇主必須付您薪水,但雇主卻刻意不付,這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雇主應該先付您薪資,如果他確實因為您的曠職行為而有所損失,他應該另外提告,該付給您的薪水還是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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