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這是最近的2家公司合併的新聞
http://news.webs-tv.net/index.php?websname=webs&type=content&id=470301
我們是其中一家公司的員工,我們有收到公司的留用通知書及轉任同意書,但轉任同意書上沒有任何不願轉任的選項,請問,我們有些同仁如果不想轉任留用,該如何填寫、加註或是註明?
再著,主事者跟我們告知,如果我們寫了不同意留用轉任(既然有了留用通知書及轉任同意書,是不是代表公司是合併、分割或是重組?),沒有任何資遣的計劃,因為他說,A公司繼續存在沒被消滅,仍要繼續在A公司上班,甚至可能再被派到B公司上班.請問,真是如此嗎?我們在不願留用轉任的狀況下,不能主張資遣費嗎?
2點疑感,煩請解答.
謝謝您.
A: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發給資遣費,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也就是說就現行法而言,倘若公司願意繼續以相同的薪資條件留用而你不願意,則可能無法主張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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