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之前不知情情況下,販售hello kitty商品,4月間到家中搜索查扣標些商品共600多件,(販售單價約8-100元),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中寫到...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 。請審酌本屬請求刑因子量表求刑意見所載內容,爰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個月。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仿冒商品,均為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至台灣**地方法院......(日期.檢察官...)附錄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商品而販售、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傳喚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其中:爰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個月;是指需被判刑關3個月嗎?
後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的意思是??
是否會有前科?該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
A:
您好:
謹就您來函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謂「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個月」是指檢察官向法院請求科刑的程度,法院並非一定要科刑3個月,有可能會低於3個月,也有可能會高於3個月(在法定刑範圍內)。至於科處徒刑3個月,一般均會准予易科罰金,以目前實務作法,通成都是1天1000元為易科標準。
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是指商標法第82條之法定刑,法律規定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可以科處如此的刑度,但真正會被科處如何的徒刑,仍然需視檢察官的具體求刑以及法院的判決(宣告刑)而定。檢方就本案求處3個月有期徒刑,就是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求處。
三、只要被科處徒刑判決確定,都會留有前科。至於降低傷害的部分,以您目前所述情況來看,已經遭到起訴,最好的方法是儘快與對方達成和解,並請對方具狀表明已達成和解,不再追究,如此法院才有可能從輕處斷並宣告緩刑。
四、以上,供您參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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