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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買時車位上並沒有異狀.但日後交屋居然發現車位上出現開了個大樓使用的污水處理孔?


吳OO 發問於 2011-11-1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購屋地點再竹北,當時是購買預售屋,
購屋買時車位上並沒有異狀.但日後交屋,
居然發現車位上出現開了個大樓使用的污水處理孔?

請建商處理,建商居然說只能做美化.

請問;大樓使用的污水處理孔.算是公社,為何會開再私人購買的車位上呢?

我要如何與建商再協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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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eabddaf62="吳"]律師你好:

購屋地點再竹北,當時是購買預售屋,
購屋買時車位上並沒有異狀.但日後交屋,
居然發現車位上出現開了個大樓使用的污水處理孔?

請建商處理,建商居然說只能做美化.

請問;大樓使用的污水處理孔.算是公社,為何會開再私人購買的車位上呢?

我要如何與建商再協調呢?[/quote:deabddaf62]
您好:
一、如果原先買賣的契約書及附件,就該情形(即污水處理孔在車位上)有所記載,就要受規範。
二、但依您所述事實,好像是沒有記載這部份。因此,對於這個狀況,就要討論是否為物之瑕疵之問題?也就是說,如果這種情形是瑕疵,就有買受人之權利主張,如果不是瑕疵,買受人就沒有權利主張。
三、所謂瑕疵,在法律上有二種評價方式,一種是技術性瑕疵(例如雨衣破洞就屬於使用上的瑕疵),一種是交易性瑕疵(例如房屋有非自然死亡,使用上沒有瑕疵,但是心理因素瑕疵甚至重於使用上瑕疵)。在本例,雖然污水處理孔沒有妨害停車,但是可能臭、可能影響觀感等等,若被視為有減損通常效用之瑕疵,在這種案例情形,即得以請求解少買賣價金。
四、買賣瑕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應於知悉瑕疵並通知出賣後六個月期間不行使而消滅,在與出賣人協商爭議時,要記得消滅時效之權利期間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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