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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對共同發票人的求償

對共同發票人的求償


小O 發問於 2006-08-3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您好:
前幾天我有詢問有關自己曾是公司的負責人及簽立發票人、共同發票人的問題,貴行律師回答銀行可查封我名下的動產及不動產,那我想再深入的請教一下:
1、如果目前我名下現有一輛汽車在他行銀貸款中產權設定在這家銀行,那之前作保的銀行可否有權扣押這輛車?
2、當初作保的銀行是否有權凍結我名下的個人私人銀行戶頭呢?煩請早點回我答案好讓我知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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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1、若「個人」因作保而積欠銀行債務,該銀行在聲請假扣押裁定後或取得執行名義後,有權對債務人之財產及銀行帳戶進行查封(凍結)。
2、債務人擁有之汽車縱使有設定動產抵押權給第三人(或銀行),債權人仍可強制執行,僅抵押權人有執行案款之優先分配權。但若所謂的產權設定,是指附條件買賣,則在購車款項繳清前,車輛所有權人尚非屬於債務人所有,若對之進行強制執行,真正所有權人可提出異議聲請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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