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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董事,也是公司正式員工,是否可請領公司退休金?


MOOOO 發問於 2011-11-07 | 台南 |

Q: 您好:

請問~
1. 若A為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也是公司正式員工,是否可請領公司勞工退休金(台銀專戶)?
2. 續上題,A申請退休後,公司是否可重新聘用A為公司員工?

謝謝協助解答.

M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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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94679651f="Molly"]您好:

請問~
1. 若A為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也是公司正式員工,是否可請領公司勞工退休金(台銀專戶)?
2. 續上題,A申請退休後,公司是否可重新聘用A為公司員工?

謝謝協助解答.

Molly[/quote:894679651f]
您好:
一、財政部曾經作為營利事業具有董事身份者退休金提繳規定之解釋,供予參考。「《賦稅》2007/3/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利事業詢問自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以來,對於具備董事身分者,可否為其提撥或提繳退休金,是否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此問題作出說明,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董事之身分為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惟董事如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分,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依上開規定,公司自不得為董事提繳退休金,亦即不得以退休金費用列帳。
該局呼籲,事業單位應隨時注意財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所得稅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解釋,以正確處理退休金費用之帳務事宜,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二、其實這種問題,主要關鍵在於董事究竟有無勞工之性質,並有幾種特徵,例如在公司內部會有被懲戒制裁之義務,這是人格從事屬;工作是自己作;經濟上從屬性,就是說受僱人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公司為公司營利目的而勞動;若董事之工作,有勞動契約之特徵,就有退休金請領之可能。最終規定,還是依公司內部章程或契約約定為第一判斷要件,再其次參照主管機關及法院判決資料,因為不同董事性質,可能有不同的判斷。
三、退休後,是否要再受僱,基於憲法工作權及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不得予以限制。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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