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擔任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法人指派),目前以存證信函請辭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且也收到回執了,但該公司一直沒有去商業司辦理變更登記,目前該公司還在營運且積欠許多勞保.健保.勞退及稅款,且勞保局已經將該公司所欠勞保費移送執行處處理,這些欠稅及欠費用會要負責人個人承擔嗎?個人會不會有法律上責任?
如果要自已積極處理,是否需要上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對自已才有保障??
以上是我遇到的問題,尤其是欠稅及欠勞保等費用,我已問過好多單位,是否個人會有法律責任,但都沒有明確的答復.本想等公司自已去變更負責人就解決,但集團老闆一直不處理,困擾我已久,懇請律師 您的協助,謝謝!
A:
曾先生/女士
一、您向公司辭任董事應向派往之公司表示(最高法院89台上字2191號、台高院92年重上551號、88年上更(一)463號民事判決),如辭任而未為辦理董事名義變更,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第164號,97年裁字第4676號,96年判定1930號判決,董事責任仍未解消,建議您訴請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方能解決。
二、依目前實務如欠稅費,行政執行時一般通知公司負責人到處說明財產狀況,但不會被限制出境。(96台財稅字09604518240號)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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