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教一件事.我是有領中低收入的單親媽媽.
因為對方把我錢騙光,又不肯養小孩.小孩已經五歲.也打完扶養費給付.
法院判他每月支付一萬扶養費給小孩.但他始終未給付.強制執行還是死都不養小孩.
我為了照顧孩子,又不能工作.只能靠津貼.但這樣日子也過不下去.
請問我可以用遺棄罪294條"違反義務之遺棄罪"告他嗎? 謝謝
我已留信箱.因為很急.可以請律師幫忙嗎?謝謝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4條定有明文。
二、依據實務之見解,「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必以對無自救能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三、故於實務見解之下,若要成立遺棄罪,必須是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亦未有他人可對其為之養育或保護,使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發生危險者,始可該當該罪責。
四、本件尚有母親可對該名子女盡扶養義務,若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對方應難以成立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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