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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權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6-08-3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之前和我前夫開設某公司,我是公司負責人,後因私人理由與他離緍
當初有以公司名義買了一輛汽車,因車子還在貸款當中所以沒有更改到我私人名下
而且當初我們還有在律師事務所協議車子及公司一切資產、負債都買賣給他,當時他也答應。
後用有問題為理由,要求公司改買賣登記給他妹妹即我小姑
最近銀行通知我車子沒有繳貸款要我付繳,我回答銀行公司己移轉給我小姑,請銀行跟我小姑要
可是銀行卻以我當時簽立票本欄中以發票人及共同發票人的理由要我付款
當時我詢問銀行,已有公司名義的發票人為何還要共同發票人呢?
而且已有一個共同發票人了為何我還要再簽立第二共同發票人呢?
那時對保人員回答是她並非負責人,而且公司非自然人,我是負責人,所以要簽名
請問
1.現今銀行以此名義來跟我要錢是否合理?(目前公司辦理暫停營業,非結束撤牌)
2.銀行是否有權利查封我名下個人存款及定存呢?
煩請找個時間回答我的問題,謝謝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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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當初因為你是負責人,所以本票上銀行要你擔任共同發票人,其實目的還是在保證的作用。
所以銀行如果拿本票去裁定,裁定之後當然可以對你的財產去查封,換言之,銀行是債權人,可以對多數債務人中有能力清償的人來請求,不能限制銀行要對誰來請求。
不過萬一你的財產被查封或扣款清償之後,你就會取得對公司的債權,可以繼續對公司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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