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再請問:
因為債務清償至今有點久遠了,若真的要提起訴訟,我必須要拿出什麼樣的證據(文件)才有可能勝訴呢?
再者我能不能以抵押權存續期間期滿超過20年這一點為重點來提起訴訟呢?感謝您撥空回答!
A:
1、抵押權人應舉證有債權存在,若抵押權人確實能舉證有債權存在,則債務人必須舉證已清償。清償之證明,諸如:收據、匯款證明、票據兌現記錄、甚至人證等等。
2、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縱使抵押權存續期間期滿已超過20年,假設當初所欲擔保之債權尚未因時效而消滅(最長之15年時效,也可能因中斷時效而加長時間),或消滅時效雖已完成之後尚未達五年之除斥期間者,抵押權仍未消滅。申言之,不得已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已超過20年即當然使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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