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您好..
簡單說明問題就是...
本人母親患有"重度精神障礙"疾病多年(已領有殘障手冊)..由於父親去世..無法照顧母親..於是受託於安養機構照顧....由於安養機構無法保管重要物件..於是弟弟將母親所有重要文件(包含身分證 印章 存摺 房契等)全部藏起..並多次聲稱母親授權不讓別人看...母親不良於行..所有證件都在弟弟身上..也不給其他家人查詢明細..為避免弟弟擅自盜領及另做它途...請問我們其他家人有何法律申訴可對於母親名下所有資產進行保護??
A:
一、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民法第14條、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因此,您可向法院聲請對您母親為監護宣告,並聲請由您或法院指定之人擔任監護人,一旦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則無監護人之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任意處分您母親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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