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事情原因:
本人於99年與兩位朋友共投入100萬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一起作,本人占1/6股份,其他人分佔1/6與4/6,我擔任負責人,在營運期間, 因公司資金需求由股東分批分時別把錢投入公司帳戶,共500萬左右,我自己投入250多萬,未簽認任何借據或條款,公司也無還款給各股東,現因資金鍊無法銜接問題,而發生財務困難,大家討論決定要把公司結束.
Q1:公司如要結束,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再次投入的錢要如何處理?是由負責人全部承擔嗎?
Q2:我是負責人,但我的股份不大,若最大股東不同意結束公司, 我可以宣佈把公司結束嗎?
Q3:承Q1,在公司營運的期間所欠下對外的債務應如何處理?是由負責人全部承擔嗎?
謝謝律師
A:
陳先生/小姐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 公司要結束(決議解散)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不是單一股東
可以決定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之前,公司營運中股東借予公司之款項會計上稱之(股東往來),公司欠股東之款,應由公司之款
清償, 負責人不必以自有財產償還,無法償還可選擇破產方式解決,也可與股東及債權人協商折扣償還,未能
償付餘欠可以拋棄方式解決(要立書面文件較好)。
三、公司營業所欠,負責人個人無承担或支付義務。
美棋商務財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