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情起因:兩名翹家未成年少女,在自願情形下,半夜跟成年男子回家過夜,事隔幾個月後其中一名少女提告性侵,警方依妨礙性自主罪拘提男子,並且收押禁見,男子本身有其他前科(緩刑期間已過)。
請教問題如下:
1.具警方告知目前尚未找到另一名少女做證,需等案情明朗、才會解禁或交保,請問此情況一般會被收押禁見多久???若案情一直無法明朗是否就一直收押?
2.事隔多個月後,僅憑少女單方說詞,並無直接證據,其中一名證人只能證實兩名少女搭男子的車離去,請問這樣罪名是否會成立?一旦成立是否會因男子有其他前科而加重判刑嗎?刑期是?
感謝律師撥冗回覆
A:
您好:
羈押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及第五項的規定:
「I.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V.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然而提醒您應注意的是,這個假設前提是在所犯為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期3至10年)或與幼童性交罪(刑法第227條,假設性交為未成少女自願所為,且少女未滿16歲始可構成)的前提下所做的,依照文中所述,並無法得知未成年少女實際年齡,如果未滿14歲,則可能有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問題,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時就沒有羈押期間限制的問題了,最嚴重的情況下,在判決確定前會無限期的羈押下去。
2、僅評少女單方說詞,且只能證明少女搭乘男子車子離去這二點來看,是未必能夠證明強制性交罪的成立,不過檢調單位是否掌握其他證據,並不得而知,實際上法院後,因為強制性交罪屬於比較難以證明的犯罪,如果有驗傷單,下體採到加害人的體液並且被害人對於犯罪過程能夠鉅細靡遺的描述,還是有判決有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成立後,一般法院在判決時,也會參考前科記錄表,若有前科,可能會以品行不佳為由判決較重的刑期(刑法第57條第五款參照)。刑期的話,如果是一般的強制性交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少女未滿14歲,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期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227條參照),但如果僅是合意性交,且少女年滿16歲,則不會構成犯罪,僅在少女為未滿14歲歲以下合意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4歲以上未滿16歲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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